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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市场动态

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重点单位2015年度能源利用状况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2016-03-28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沪发改环资〔2016〕19号

各有关部门、区县节能减排办、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等的规定,2015年本市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总计829家,其中年耗能5万吨标煤及以上的单位100家,年耗能1万吨至5万吨标煤的单位333家,年耗能5000吨至1万吨标煤的单位396家;2015年本市综合排放温室气体达到13000吨(包括直接和间接排放)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重点排放单位总计836家。为加强对全市重点单位能源消费、温室气体排放的管理以及万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现将2015年度上海市重点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以及万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5年度能源利用状况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一)报告主体

列入上海市2015年度重点用能(排放)单位名单的单位(详见附件)。

(二)报告内容

          报送内容应满足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国家万家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相关要求:

1、年度报告

(1)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年度能源消费情况、重点用能设备信息、节能改造项目以及能源管理制度文件等内容,对本市列入“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重点单位,还需填报年度节能量进度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详细的报告内容请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万家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2251号)。

(2)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主要涉及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共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情况,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活动水平数据及来源、排放因子数据及来源等,如报告单位存在注册所在地之外的温室气体排放,还应单独报告该部分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核算报告方法以及详细的报告内容请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4〕2920号)、《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水运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6〕10号)》。

2、月度/季度报告

          工业、通信业和交通运输业重点单位采用月报制度,其他重点单位采用季报制度。报告一般应包括能源消费情况、企业节能指标完成进度、节能技改项目实施、节能措施落实情况、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等内容。

          上述报告具体填报表式和具体要求见“上海市重点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和温室气体排放报送平台”(以下简称“报送平台”)。

(三)报告报送

1、报告主体填报

          工业重点单位报告的报送,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市节能监察中心先行受理,各单位可登陆上海能效诊断热线网站(http://www.edo.org.cn),进入上海市工业重点单位能源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工业分平台”)进行填报,在系统中形成的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月度报告)采用“一键报送”或“导出上报”的形式分别报送“报送平台”和“工业分平台”。

          非工业重点单位报告的报送,由重点单位直接登陆上海市节能低碳和应对气候变化网(http://www.reg-sh.org),点击主页面右下角“重点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和温室气体排放报送平台”的链接,登录后进行报告填报(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月度/季度报告)。

          各重点单位在通过审核机构核定后,应从填报平台或客户端软件中导出电子版形成纸质材料,一式3份,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后提交受理单位。其中,工业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温室气体排放年度报告统一报送至市节能监察中心(受理窗口:中山北一路121号A1栋5楼,邮编200083,联系电话60805117),市节能监察中心应及时将工业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年度报告转交市发展改革委;非工业重点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温室气体排放年度报告统一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受理窗口:威海路48号1307室,邮编200003,联系电话23113954)。相关月报和季报无需纸质报送。

          各重点单位应于2016年3月31日前将2015年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分别报送至上述单位(其中2015年新增的重点单位应于2016年4月30日前报送),应于每月(工业、交通运输业)或每季度(工业、交通以外的行业)首月的10日前在线报送上月或上季度报告。各有关部门、企业集团公司和区县节能减排办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所属所在重点单位及时报送。

          各受理单位应做好纸质报告的收集、汇总工作,并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根据要求分送相关专业机构进行审核。

2、审核上报

          重点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核,工业重点单位报送的报告,由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审核;非工业重点单位报送的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审核。

          对审核中发现有问题的报告,审核机构应及时告知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区县,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区县按有关规定向报送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单,报送单位应在接到整改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报告修改后重新报送。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审核和上报,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对全市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收报、评估和核查。核查可根据实际,采用抽查等各种形式。

          相关专业机构在完成审核后,应将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审核情况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市发展改革委对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数据应用

1、“报送平台”应对市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分行业数据对接,各部门和区县可通过“报送平台”及时掌握本领域重点单位相关报告报送、能源消费和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情况。

2、参加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的企业,其在“报送平台”中填报形成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将按要求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数据不作为企业在本市碳排放配额核查、清缴、交易的依据。

3、参与“报送平台”建设维护单位、软件开发单位、报告审核专业机构等,不得对外公开单个企业、行业分析、全市汇总等数据。

(五)培训及法律责任

          为确保各重点单位能及时、熟练掌握“报送平台”的填报方式,保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写质量,提升填报效率,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分行业、分批次组织对重点单位的系统培训。

          根据《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2015年度万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

          本市列入“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重点单位,应根据《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873号)、《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1923号)、《关于印发完善本市万家企业节能管理工作机制和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2〕148号)等文件要求,请于2016年3月31日前向各行业节能主管部门报送2015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并在上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工作中如实填报有关节能量目标完成情况的数据。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旅游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本领域内万家企业的节能监督管理,按要求开展2015年度万家企业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并请于2016年4月15日前将各自领域汇总的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要求将本市万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2015年度重点用能(排放)单位名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统计局

          201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