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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市场动态

深度解读湖北碳市场违约政策风险

 

  2015-07-30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根据《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71号)和《关于做好2014年度企业碳排放履约工作的通知》(鄂发改气候〔2015〕342号)要求,控排企业应当在2015年7月10日前通过湖北省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提交与其2014年度实际碳排放量相等的配额和(或)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完成2014年度碳排放履约义务。对于截至2015年7月10日未按时足额提交履约的控排企业(以下简称违约单位),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和风险?下文将结合国家和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制度深度解读如下:

          一、未履约将面临何种处罚?

          根据《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71号)要求,违约单位面临的处罚内容如下:

          1、省政府将违约情况提供给企业社会信用、金融征信等信用记录管理机构,违约单位将被列为诚信、信用黑名单或不良记录。

          2、省政府将通过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违约单位的名单。

          3、违约单位属于国有企业的,其违约情况将通报相关国资监管部门,纳入国有企业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4、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受理违约单位申报的有关国家和省节能减排项目。

          5、省政府按照当年度碳排放配额市场均价,对差额部分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在下一年度配额分配中予以双倍扣除。

          二、处罚政策的强制性和法律效力?

          《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是2014年3月1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第371号政府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职权。根据上述规定,湖北省政府发布湖北省人民政府第371号政府令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有法律效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具有强制性。

          三、进入全国碳市场后违约处罚的连续性和严肃性?

          目前,国家正着手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即将由国务院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也正在征求意见中。据了解,上述法规中进一步明确了减缓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和措施,规范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在生态保护和节能降碳的职责和义务。其中,《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对于违约单位给予处罚包括:虚报、瞒报或拒绝履行排放报告义务处以10-100万元罚款;未履约部分市场均价3-5倍罚款,罚款逾期不缴纳按每日3%加处罚款;违约单位行为列入相关信用管理体系。

          根据国家2016年建立全国碳市场的进度安排,若试点期间我省违约单位拒不履行履约义务,2015年分配配额将双倍扣除。如仍不履约,进入全国碳市场处罚量将达到四倍未履约部分,违约单位将承担巨大的违约罚款,事关企业生死存亡。此外,违约行为列入信用管理将直接影响企业信贷等金融信用评级,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融资难度和成本,也有损企业社会形象。